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林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契約書立約人為林清潭,與本件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095,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