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8號
債 權 人 綠園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源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饗宴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菇類產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8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10年8月2日起算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