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3號
債 權 人 戽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