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