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
債 權 人 玖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債務人「黃智源」簽發支票2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