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債 權 人 沈文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借款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郵局匯款申請書匯款人為「正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符)。
㈢補債務人張明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