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79號
債 權 人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永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張健家究為「債權人」或「僅為慶築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901,082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