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債 權 人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威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若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若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79,569元
」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78,326元不相符)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78,32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