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債 權 人 陳愛芬
債 務 人 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誠
債 務 人 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誠
一、⑴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