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78號
債 權 人 信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適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新臺幣890,9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90,988元」是否有誤?(因與計算式970,988-85,000=885,98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