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99號
債 權 人 協威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經查,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已停業,請提出其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聲請人如有債務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應提出予法院審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