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
債 權 人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䓌竑即銘億建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銘億建材商行之負責人姓名「蔡䓌竑」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銘億建材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蔡䓌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