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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52號
債  權  人  蔡郁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雪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雪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鹽埕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