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
債 權 人 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初乳營養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