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
債 權 人 吳宗諶
賴佳妤
債 務 人 水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佳妤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