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533號
債 權 人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長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雞隻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