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57號
債 權 人 王彥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凱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法院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林揚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新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
林揚壹」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74,86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