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債 權 人 聖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春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春茶(冠鈞五金)」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