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抑或為「大昇企業社」?因臺端所附估價單為大昇企業社,與債權人不同,並釋明二者之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