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28號
債 權 人 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旅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旅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廢棄物清運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合約書影本、清運簽收單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