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29號
債 權 人 樂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成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9,000元,其中新臺幣9,000元為債務人應承購生財器具之金額,另新台幣90,000元為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共計三個月之違約金。然依臺端遞狀日為民國110年10月20日,故違約金之請求日期尚未屆至。(因未來給付之訴於支付命令不準用,故未到期之債
務不得請求)。請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未到期違約 金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