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60號
債 權 人 帝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內所列張哲嘉之身分是否僅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對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㈡確認聲請狀內所列林德旺之身分是否僅為帝發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本件債權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