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39號
債 權 人 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545,57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