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
債 權 人 皇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天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保養費用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因依狀附維護保養報價單客戶名稱為祥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