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6號
債 權 人 春喬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弘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請求金額(100000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