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3號
債 權 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部分未蓋債權人之印文(即公司之大小章),應具狀補呈,又臺端聲請狀內聲請原因事實欄內發票總金額應為新台幣3,338,514元(以後附發票加總金額),聲請人誤繕為新台幣3,338,515元,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