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0號
債 權 人 唐淑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進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借款)事實與狀附(訂鉑金項鍊)證據不符】。
㈡陳報利息自110年5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㈣確認債務人為林進定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金收入證明賣方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不相符)
㈤提出唐小姐為唐淑祐之釋明文件。(因狀附訂金收入證明唐小姐無法證明為唐淑祐)
㈥釋明林進定與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