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55號
債 權 人 鎮家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錦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元之其他釋明資料。(因本票票號TH175093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