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9號
債 權 人 耘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耘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末「耘聖金屬有限公司」印文不符)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㈢確認請求金額937,795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