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1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孝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健保費4,584元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中央健保署繳款單繳款人為寶樂營造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張晉明,請釋明寶樂營造有限公司與張晉明有何相關聯
。)
㈡確認債權人墊付債務人及其眷屬110年4月全民健保費「4,58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健保費繳款單6,504元不相符)
㈢提出1,500元發票或收據及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印製名片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㈣提出債務人載走債權人購買衞工處圍籬10副、石輪11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