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2號
債 權 人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552元」是否有誤?
㈣陳報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