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債 權 人 高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代 理 人 陳哲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EGARINO ANALYN VALASCO即安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民事委任狀乙份。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