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1號
債 權 人 威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虹丹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內所載債權人名稱「林東燕即威盛展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按威盛展業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為公司,林東燕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丞虹丹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蔡順期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例如區公所備查函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