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7號
債 權 人 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0年11月2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