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
債 權 人 劉亮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嘉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債務人黃嘉「嫻」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務人黃嘉嫻(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代墊泥作尾款新臺幣27,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匯款收據影本)
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裝修設計規劃服務委任契約書,受任人為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件債權人劉亮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