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3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2月1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