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6號
債 權 人 上菱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