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101號
債 權 人 舒優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緻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合作行銷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已支付60,000元之行銷費用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商品損失11,04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