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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谷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字樣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