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黃庭筵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人記載黃庭筵是否有誤?(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通知人為宅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向台北富邦國美分行購買新臺幣3萬元之借方、貸方
傳票過院參辦。
四、請確認系爭票據究為「本行支票」抑或「銀行本票」,如有
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
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
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