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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高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 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發票人晨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
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