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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付款行庫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