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號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購買新臺幣壹拾萬元
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台中港路分公司」,
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