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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印研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子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英文字母究為「UA」抑或
「LA」?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