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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資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購買新臺幣11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