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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65號
聲 請 人 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玉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未載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具狀陳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