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
聲  請  人  茂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啟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4張。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吳「啟」佑或吳「啓」佑?並提出相對人「吳啟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