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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聲  請  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官惠珍」究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