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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百龍工業有限公司、曾瑞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相對人百龍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具狀陳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