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25號
聲 請 人 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圃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陳報聲請人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因台端陳報狀當事人欄未載上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