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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25號
聲  請  人  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圃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陳報聲請人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因台端陳報狀當事人欄未載上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